可变资本公司(Variable Capital Company, VCC)在新加坡按公司课税。IRAS 把每一家 VCC——包括下设多个子基金的伞形 VCC——视为单一实体,只提交一套所得税表格,但大多数税务规则按子基金逐个适用。没有税务优惠时,应税所得按公司税率课税,IRAS 规定的统一税率为 17%。经营投资基金的 VCC 也可以依《所得税法》1947(Income Tax Act 1947)第 13O 或 13U 条向 MAS 申请基金税务优惠。本页只涉及新加坡税务,是操作层面的摘要;13O/13U 计划更完整的中文分析见 vccfund.sg/tax-incentives。

基本面:一家公司,一套税表

IRAS 的 e-Tax Guide《可变资本公司税务框架》(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,第四版,2026-04-22)是主要依据:

要点 IRAS 立场(段落)
身份 在所得税上,VCC 被视为依《公司法》1967(Companies Act 1967)注册的公司(2.1)
单一实体 无论是否为伞形结构,VCC 都“在所得税上被认定为单一实体,另有规定者除外”(2.1)
税表 伞形 VCC“只需就整个结构提交一套所得税表格”(5.40)
表格 财政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预估应税所得(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, ECI),并提交 Form C;Form C-S 与 Form C-S (Lite) 不适用于 VCC(5.39)
ECI 豁免 年收入不超过 S$500 万且 ECI 为零;伞形 VCC 的收入按各子基金合计(5.39)
Form C 截止日 公司每年 11 月 30 日(IRAS 申报指引,2026-08-10 更新)
新设子基金 无需通知 IRAS;清盘子基金须先取得税务清算(tax clearance)(5.41)

ACRA 所说的“每个子基金分别课税”(Step 1,2026-01-29),最好理解为“税务规则在子基金层面适用”,并不是说每个子基金各自报税。

伞形 VCC:按子基金计算,合并申报

伞形 VCC 的应税所得或免税所得“是其各子基金应税所得或免税所得之和”,每个子基金的所得按其本身是一家 VCC 来确定(5.9)。各项规则适用的层面如下:

规则 层面 效果
未用完的资本减免、亏损与捐赠 子基金 被隔离,不能抵扣其他子基金的所得(5.11)
境外来源所得免税、股份处置收益免税、税收抵免 子基金 逐个子基金检验
部分免税、新设公司免税(start-up tax exemption)、公司所得税回扣 VCC 只计算一次;新设子基金不会重新启动新设公司免税(5.14、5.15)

在 Form C 上,亏损子基金的亏损不与盈利子基金相抵,计算表须列明每个子基金应税所得的得出过程。IRAS 还列出了 VCC 不能申请的扣除项,例如研发扣除;VCC 也不能使用集团减免(group relief)或上市回扣(5.8)。

税务居民身份、居民证明与分派

  1. 税务居民身份。 若“VCC 业务的控制与管理在新加坡行使”,该 VCC 即为该日历年度的税务居民;董事会在何处开会作出战略决策“往往是关键因素”(5.2)。子基金跟随伞形 VCC 的身份(5.3)。
  2. 税务居民证明(COR)。 VCC 可申请 COR,用于依新加坡税收协定提出申索。子基金不是法人,因此其 COR 以伞形 VCC 的名义签发,并注明子基金名称与税务编号,每次申请最多五个子基金(5.4;FAQ 8.4)。COR 用于支持协定申索;某一协定的待遇是否适用,由协定对方决定,需另行取得专业意见。
  3. 分派。 新加坡居民 VCC 的分派在股东手中免征新加坡税(5.5)。投资者在本国的税务是另一回事。

因此,董事会构成与开会方式不只是治理问题,也是税务问题。

基金税务优惠计划

IRAS 表示,VCC 只可考虑第 13G 条(创投公司,经新加坡企业发展局 Enterprise Singapore)以及第 13O 和 13U 条(经 MAS)的优惠(5.7)。MAS 通函 FDD Cir 05/2026(2026-07-31)规定了相关条件:

计划 合资格载体(MAS) 与 VCC 的关系
13O “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为新加坡居民的公司型获批基金” 为新加坡公司型基金(包括 VCC)而设
13U 任何获批的独立基金载体,或获批的主联接(master-feeder)及类似结构 VCC 可申请,但准入条件更高
13OA 在新加坡注册的获批有限合伙(自 2025-01-01 起) 不适用于 VCC;比较 VCC 与有限合伙(LP)时相关(见 compare)
13D 指定非居民人士与信托实体 面向离岸基金

13O 基金必须使用新加坡的基金行政管理人(fund administrator),并由持牌或获豁免的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或提供咨询(附件 6)。对于非单一家族办公室(SFO)基金,主要经济条件如下:

条件 13O 13U
管理人处的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(investment professionals, IPs) 至少 2 名;过渡安排:自 YA 2028 起须在每个基期全程聘用(第 3.4(a) 段) 至少 3 名
指定投资(DI)的资产管理规模(AUM) 申请时 S$500 万(可在第三个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前达到) 申请时 S$5,000 万
每个基期的本地业务支出 AUM 低于 S$2.5 亿为 S$20 万;S$2.5 亿至低于 S$20 亿为 S$30 万;S$20 亿或以上为 S$50 万;YA 2028 之前的课税年度改为检验 S$20 万的总业务支出(第 3.4(c) 段) 档位相同;2025-01-01 之前开始的优惠,在 YA 2028 之前的课税年度只需 S$20 万本地支出(第 3.6(c) 段)
第三方资金 来自第三方投资者的资金,或真实的募资计划 相同

来源:FDD Cir 05/2026,第 3.1 至 3.6 段。非 SFO 基金的年度最低 AUM 条件已追溯至 2025-01-01 取消。2026-08-01 或之后获批的 SFO 基金适用另一套条件,见 single-family-office。支出档位是享受免税的条件,不是价格(见 costs)。

维持优惠:伞形结构、年度申报与 2029 年

  • 伞形结构的处理。 MAS 在封闭式基金 FAQ 中表示,“就优惠而言,伞形基金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”;支出按各子基金合计,且“新增子基金不构成新的优惠”(附件 8A,FAQ 3)。开放式伞形基金的处理请向 MAS 或税务顾问确认。
  • 封闭式选项。 自 2025-01-01 起获得优惠的非 SFO 基金可不可撤销地选择累计至第十个优惠年度满足支出条件;优惠在退出阶段结束时或第 20 个优惠年度的次日撤销,以较早者为准(第 3.8 至 3.11 段)。
  • 年度申报(Annual Declaration)。 须在每个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向 MAS 提交;未提交则该课税年度不享受免税,MAS 也可终止优惠(附件 12,FAQ 4)。
  • 逐期检验。 某一基期未满足经济条件,只损失该基期的免税(第 2.4 段)。
  • 期限。 这些计划于 2029-12-31 到期,政府将在此之前进行检讨;届时已获优惠的基金,只要持续满足条件,可在基金存续期内继续享受免税(第 2.3 段)。

消费税与印花税:子基金是独立的人

项目 IRAS 立场
GST 上的“人” 伞形 VCC 的每个子基金“被视为独立的人”(6.1)
GST 注册 过去一个日历年度的应税供应(或进口服务与低价值商品)超过 S$100 万,或预计未来 12 个月将超过,须注册(6.2)
GST 减免(remission) 适用于在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满足指定所得税优惠条件、并由指定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或提供咨询的 VCC;按固定比率回收(6.9、6.10),期限至 2029-12-31(FDD Cir 05/2026,附件 4)
申索 按季度提交申索表(Statement of Claims),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;符合条件的逾期申索可在 5 年内受理(6.11)
印花税 子基金是独立的人,印花税在子基金层面征收(2.4)

这些计划不能做什么

  • 不豁免新加坡以外的投资者。 收益与分派按每位投资者所在地的规则课税。
  • 不覆盖全部所得。 只有指定投资产生的特定所得可获免税。
  • 不免除申报。 属于“申报新加坡金融机构”(Reporting Singaporean Financial Institution)的 VCC 须在 3 月 31 日前向 IRAS 登记,并在 5 月 31 日前提交 CRS 申报或零申报(IRAS,2026-09-09)。
  • 不会自动适用。 满足已公布的条件不代表一定获批,条件也可能变化。

适用地区:新加坡。投资者自身的税务取决于其税务居民身份,无论是新加坡、香港、中国内地还是其他地区,都请在相关司法辖区向合资格税务顾问取得意见。如需把这些规则套用到自己的基金上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e-Tax Guide: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(Fourth Edition)(可变资本公司税务框架,第四版) — IRAS · 2026-04-22
  2.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(基金税务优惠计划通函) — MAS · 2026-07-31
  3. 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s(公司所得税税率) — IRAS · 2026-10 (accessed)
  4. Guidance on filing Form C-S/ Form C-S (Lite)/ Form C(公司税表申报指引) — IRAS · 2026-08-10
  5.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(CRS)(共同申报准则) — IRAS · 2026-09-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