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一家族办公室(single family office, SFO)可以用可变资本公司(Variable Capital Company, VCC)作为持有家族投资的基金载体,而 SFO 本身作为另一家新加坡公司负责投资决策。VCC 带来可变资本、无需公开的成员名册,以及(通过伞形结构实现的)相互隔离的子基金,代价是更多的高管职位、申报与成本。关键的悬而未决问题是谁可以担任 VCC 的管理人。本页讲 VCC 这一侧;家族办公室的整体图景见 hnwsolution.com.sg。
两个实体,两种角色
| 实体 | 角色 | 主要规则 |
|---|---|---|
| SFO(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) | 管理家族资产:决策、研究、执行、人员 | 依 SF(LCB) 条例附表二第 5(1)(ba) 段的 SFO 牌照豁免;向 MAS 通知并提交年度申报 |
| VCC(基金载体) | 持有投资、发行与赎回股份;若为伞形结构,维持相互隔离的子基金 | 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2018(ACRA);MAS VCC-N01 号通知;如申请 13O 或 13U 优惠,另适用《所得税法》 |
| 可选的控股层 | 持有 VCC 股份的家族信托或公司 | 各自适用的法律 |
每个实体都有各自的高管、银行账户与申报义务。
2026 年牌照豁免要点
自 2026-06-15 起,合资格 SFO 享有“直通式的牌照类别豁免”(straight through class exemption from licensing)(MAS 新闻稿,2026-06-11)。MAS FAQ(2026-06-12 发布、2026-07-31 更新)概括的条件如下:
| 要点 | MAS 立场 |
|---|---|
| 可为谁管理资产 | 家族成员,包括家族信托与家族全资公司;完全由家族出资的慈善机构;关键员工(执行董事、CEO、CFO 及投资专业人员) |
| 关键员工限制 | 来自非家族关键员工的资产不超过 AUM 的 10%;非控制性持股不超过 10% |
| 家族 | 同一祖先的直系后代,包括现任或前任配偶、养子女、继子女与姻亲;该祖先不得高于最年轻创始一代五代以上 |
| 注册地 | “必须在新加坡注册成立” |
| 银行 | SFO 及其管理的投资载体都须各自在 MAS 持牌银行持有账户;在外国注册的载体可使用符合 FATF 标准之司法辖区的受监管银行 |
| 通知 | 新 SFO 在开始运营后 14 天内;现有 SFO 在 2027-06-15 前 |
| 年度申报 | 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;不再延期 |
FAQ 还表示,MAS 一般不会逐案授予豁免。2026 年 7 月新增的要点:SFO 不能改为依赖第 5(1)(b) 段的关联公司豁免;离职的关键员工须在一年内撤出投资;在该豁免下,股权变更无需通知,但 13O/13U 优惠条款另有规定。服务提供商可用其自己的 Corppass 提交,但声明须由提供资产的家族成员与一名 SFO 董事签署。截至 2025 年 12 月底,有超过 2,000 家 SFO 享受税务优惠(MAS 书面答复,2026-08-05)。
管理人问题
每家 VCC 都必须委任管理人。ACRA 的法定表格 VCR1 是管理人声明其为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“第 46(2) 条所述人士”的声明(ACRA 法定表格,2026-04-01)。ACRA 指引列出的合资格类型为:持牌基金管理公司、注册基金管理公司,以及银行或保险公司等获豁免金融机构(Step 2,2026-01-29)。MAS 已于 2024-08-01 废除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,因此该项只具有历史意义。
SFO 类别豁免规定在 SF(LCB) 条例中,并未出现在 ACRA 的清单里。因此,获豁免的 SFO 能否自己担任 VCC 的管理人,是在搭建结构前须向新加坡律师确认的问题。以下两点已核实,但只是背景,并非答案:
- 就税务计划而言,MAS 把 SFO 基金定义为资产主要来自一个家族、“由获牌照豁免的 SFO 管理”的载体(FDD Cir 05/2026,第 4.1 段)。这是税务定义,并不能解决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层面的问题。
- MAS SFO FAQ 称该豁免“不限结构”(structure agnostic),但未提及 VCC 管理人。
| 安排 | 运作方式 | 须核实的要点 |
|---|---|---|
| 持牌第三方管理人 | 由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VCC;家族可参与投资委员会 | 在 ACRA 清单范围内。请向 MAS 与税务顾问确认该基金被认定为 SFO 基金还是非 SFO 基金,以及非 SFO 基金的第三方资金条件如何适用 |
| 家族自有的持牌管理人 | 家族设立自己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| MAS 预计审核完整申请需时最长 6 个月;须承担全部持牌义务(见 fund-manager) |
| 获豁免 SFO 担任管理人 | 依赖类别豁免的 SFO 管理 VCC | 本站审阅的官方来源未予确认 |
在持牌管理人与 SFO 之间转换,须通知 MAS 并重新申请优惠(FDD Cir 05/2026,附件 11)。
2026-08-01 起 SFO 基金的 13O 与 13U 条件
2026-08-01 或之后获批的新优惠,除非 MAS 另行通知,适用以下条件(FDD Cir 05/2026,第 4.2 至 4.5 段):
| 条件 | 13O / 13OA | 13U |
|---|---|---|
| 管理或咨询该基金的 SFO 所聘用的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(IPs) | 至少 2 名,其中 1 名非家族成员;可以 1 名申请,但须在第一个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前达到 2 名,否则优惠自开始之日起撤销 | 至少 3 名,其中 1 名非家族成员;可以 2 名申请 |
| 指定投资(DI)的资产管理规模(AUM) |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结束时 S$2,000 万 | S$5,000 万,时间要求相同 |
| 家族经营的企业 | 不计入最低 AUM | 相同 |
| 最低本地支出(表 C) | DI 的 AUM 低于 S$2.5 亿为 S$20 万;S$2.5 亿至低于 S$20 亿为 S$50 万;S$20 亿或以上为 S$100 万 | 相同 |
| 资本部署要求(capital deployment requirement, CDR) | 自第一个完整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起,在指定投资中配置 DI 的 AUM 的 10% 或 S$1,000 万,以较低者为准 | 相同,在整个结构层面检验 |
| 银行 |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内,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私人银行账户 | 由一个获批实体持有即视为满足 |
CDR 所指的指定投资包括:在认可交易所(Approved Exchanges)上市的投资、由新加坡 MAS 持牌机构分销的投资,以及在本地有实质存在的非上市新加坡营运公司;部分投资可按其价值的两倍计算。合资格捐赠与混合融资(blended finance)赠款可部分满足本地支出要求,赠款按金额的两倍计算。现有 SFO 优惠自基期在 2026-08-01 或之后结束的课税年度起,改为适用另一套条件(第 4.6 段)。这些是 MAS 应申请授予免税所附的条件;见 tax 与 costs。
用伞形 VCC 区分策略或家族分支
在伞形 VCC 中,一个子基金的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另一个子基金的负债,每个子基金单独清盘(财政部说明,2018-10-02)。家族会用子基金区分策略(流动资产、私募市场、创投)、分支或世代,或隔离较高风险的部分。其局限包括:
- 一项优惠,一次检验。 MAS 封闭式基金 FAQ 把伞形基金视为一个法律实体来授予优惠,条件按各子基金合计(附件 8A,FAQ 3);任何不足都会影响整个伞形基金。
- 税务规则仍按子基金运行。 IRAS 隔离每个子基金的亏损,VCC 只提交一份 Form C(IRAS e-Tax Guide,2026 年 4 月)。
- 隔离是新加坡法律下的法定安排。 其他地区的法院如何看待,须向律师确认。
- 每个子基金都有成本: 向 ACRA 登记费 S$400,另加行政管理与审计工作。
- 治理必须成文: 投资委员会章程、家族宪章,以及关于认购、赎回和分支之间利益冲突的规则。
什么时候 VCC 超出了家族的需要
对 SFO 而言 VCC 并非必需,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得不偿失:
- 只有一个投资组合,不需要子基金或可变资本,一家新加坡公司即可满足需要。
- 资产主要放在私人银行的全权委托账户中,加一层基金外壳只增加成本而没有治理上的好处。
- 主要目标是传承,此时信托可能是主要工具。
- 家族暂时无法满足其所依赖的投资专业人员、AUM 与支出条件。
通常涉及的专业方:基金律师、税务顾问、基金行政管理人、审计师、公司秘书或企业服务提供商、合资格金融机构以及银行。计划移居新加坡经营 VCC 的人士须向人力部(Ministry of Manpower)申请批准(ACRA);见 hnwi.sg。设立家族办公室本身并不带来任何居留身份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。家族成员自身的税务取决于其税务居民身份(包括香港或中国内地),请在各相关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。如需把管理人问题与优惠条件套用到你自己的家族办公室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资料来源与日期
- Revised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to take effect on 15 June 2026(单一家族办公室修订框架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生效) — MAS · 2026-06-11
- FAQs on Licensing Exemption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(issued 12 June 2026, updated 31 July 2026)(单一家族办公室牌照豁免框架常见问题) — MAS · 2026-07-31
-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(基金税务优惠计划通函) — MAS · 2026-07-31
- Step 2: Choosing directors & key officers for a VCC(VCC 董事与主要高管的委任) — ACRA · 2026-01-29
- Prescribed forms: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(VCR1 manager declaration under section 46(2))(VCC 法定表格:第 46(2) 条管理人声明 VCR1) — ACRA · 2026-04-01
- FAQs on the Repeal of the 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Regime(废除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常见问题) — MAS · 2024-04-25
- Written reply on SFOs(关于单一家族办公室的书面答复) — MAS · 2026-08-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