VCC 通常没有员工:工作由 董事会 和一圈 服务商 完成。有些角色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(董事、合资格基金管理人、审计师、公司秘书,以及依 MAS VCC-N01 号通知负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合资格金融机构);另一些角色,例如基金行政管理人或托管人,则因为管理人的牌照条件、税务计划或投资者期望,在实务中变得不可或缺。

下文每个角色都列明法律依据、职责以及核验方法;不点名、不排名任何服务商。

法定角色与商业角色一览

角色 是否强制 法律或监管依据 期限
董事 是;至少 1 名(认可计划至少 3 名,含 1 名独立董事) 《VCC 法》第 48 条;ACRA 第 2 步页面 注册成立时
合资格基金管理人 是,须始终具备 《VCC 法》第 46 条 注册成立时
审计师 是;《公司法》的审计豁免不适用 ACRA 第 2 步页面 注册成立后 3 个月内
公司秘书 是 ACRA 第 2 步页面 注册成立后 6 个月内
合资格金融机构(EFI) 是 MAS VCC-N01 号通知第 4.1 段 实务上在接纳投资者之前
托管人 取决于管理人的牌照和计划类型 SFA 04-G05 第 4.1.1 段;零售计划适用《证券与期货法》及集体投资计划规则 资产投资之前
基金行政管理人 属商业安排,但 13O 及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 13U 基金必须聘用 MAS FDD Cir 05/2026 实务上在申请 13O/13U 之前到位
企业服务提供商(CSP) 没有 Singpass 的申报人必须委托 ACRA 第 5a 步页面;《企业服务提供商法》2024 提交申请时
律师、税务顾问、银行 属商业安排;对单一家办结构而言,银行账户是一项条件 MAS 单一家办常见问题 推出之前

ACRA 期限:董事与关键高管页面,2026-01-29。

董事会

法律依据与任职资格。 《VCC 法》第 48 条要求至少一名董事通常居住于新加坡,至少一名董事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或合资格代表;同一人可同时满足两项要求。ACRA 补充说明,居民董事须为新加坡公民、永久居民、EntrePass 持有人或就业准证持有人(附同意函),且每名董事须年满 18 岁、未破产,并符合《VCC 条例》2020 下的适当人选标准。设有认可计划的 VCC 须有至少三名董事,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。

董事会的职责。 董事对 VCC 负有受信责任(财政部说明,2018)。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其他所有服务商,批准发售文件和估值政策,处理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,并签署财务报表;伞形 VCC 由一个董事会服务全部子基金。

核验要点。 居留身份、其他董事职务及可投入的时间;代名董事须通过已登记的企业服务提供商安排。

合资格基金管理人

法律依据。 《VCC 法》第 46 条:基金管理类 CMS 牌照持有人、《证券与期货法》第 99(1)(a) 至 (d) 条所列金融机构(例如银行),或规定人士。MAS 于 2024-08-01 废除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后,该类别已自 2026-05-06 起从名单中删除。

管理人的职责。 作出投资决策,维持风险与合规控制,并依其牌照条件监督托管与估值安排。在 13O 和 13U 计划下,MAS 衡量的正是管理人的投资专业人员与支出。

核验要点。 MAS 金融机构名录中的登记信息与牌照类型、牌照是否涵盖计划中的投资者,以及由谁担任董事会中与管理人相关的董事。详见 合资格基金管理人。

托管人

法律依据。 《VCC 法》将托管人(custodian)定义为受托保管 VCC 或其子基金资产的实体(第 2 条)。对于管理人,MAS 指引 SFA 04-G05(最近修订于 2025-09-03)规定:“基金管理公司须确保所管理资产接受独立托管”,并列明在其所在司法辖区获适当发牌、登记或授权的主经纪商、存管机构和银行(第 4.1.1 段)。财政部 2018 年的说明指出,向特定投资者(例如零售投资者)发售的基金须设托管人;认可计划的托管与受托人要求,依《证券与期货法》及 MAS《集体投资计划守则》执行。

托管人的职责。 银行、主经纪商和存管机构持有证券与现金、结算交易并核对持仓。对私募股权、私募信贷或房地产而言,托管通常意味着核实产权和保存记录,而不是实物保管。

核验要点。 托管人在资产所在司法辖区的牌照或授权、次级托管链条,以及资产如何按子基金分隔。

基金行政管理人

法律依据。 《VCC 法》没有相关要求,但有两条规则使其变得重要。MAS FDD Cir 05/2026(2026-07-31)要求 13O 基金聘用新加坡本地基金行政管理人;13U 基金若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税务居民公司,也须如此,这涵盖新加坡 VCC。此外,SFA 04-G05 要求对所管理资产进行独立估值,可由第三方基金行政管理人或托管人完成,也可由公司内部独立的估值职能完成。MAS 补充说明,“年度审计不能满足独立估值的要求”(第 4.1.2 段)。

基金行政管理人的职责。 按子基金和股份类别计算资产净值、计提费用、履行过户代理职能(申购、赎回、投资者名册)、编制投资者报告,并常常负责收集 FATCA/CRS 资料和配合审计师工作。

核验要点。 若税务计划依赖于此,须确认其在新加坡确有实体运营;内控报告;以及能否应对基金的资产类型和交易频率。

审计师与公司秘书

审计师。 ACRA 要求每个 VCC 在注册成立后三个月内至少委任一名审计师,并表示《公司法》第 205B 条和第 205C 条的审计豁免不适用于 VCC。审计师须就年度股东大会前提交给成员的财务报表出具报告(如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,则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)。请核实会计师行及项目合伙人已在新加坡注册为公共会计师,并具备所选会计准则下的基金审计经验。

公司秘书。 ACRA 要求在注册成立后六个月内委任一名公司秘书,该人须为通常居住于新加坡的自然人,且不得是唯一董事;职位出缺须在六个月内补任。公司秘书负责备存法定登记册、召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,并向 ACRA 申报变更。申报期限见 合规日历。

反洗钱合资格金融机构、企业服务提供商、顾问与银行

合资格金融机构。 MAS VCC-N01 号通知第 4.1 段要求 VCC 从附录 2 所列类别中委任一家金融机构,执行通知规定的核查与措施。这些类别包括依《银行法》1970 持牌的银行与商人银行、金融公司、持牌财务顾问、CMS 牌照持有人、认可受托人、持牌信托公司、持牌直接寿险公司及若干豁免人士。该 EFI 不得属于 MAS 已禁止的机构,且须能够“毫不延迟”地提供客户尽职调查资料(第 4.2 段)。这一角色通常由持有 CMS 牌照的管理人或基金行政管理人旗下的持牌关联机构担任。见 VCC 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。

企业服务提供商。 ACRA 表示,没有 Singpass 的外国人须委托企业服务提供商注册 VCC。依自 2025-06-09 起生效的《企业服务提供商法》2024,以企业服务提供商身份经营业务的机构须在 ACRA 登记,以营业方式提供的代名董事也须通过已登记的企业服务提供商安排。

律师与税务顾问。 律师负责草拟公司章程、发售文件和服务协议;税务顾问负责 13O/13U 申请、声明以及 C 表(Form C)。

银行。 开户须经各银行自身的尽职调查。对单一家族办公室而言,MAS 单一家办常见问题(2026-07-31 更新)要求单一家办及其管理的每个基金载体在 MAS 持牌银行开立并维持银行账户。

谁负责什么:RACI 分工与遴选清单

R = 执行(responsible),A = 最终负责(accountable),C = 咨询(consulted)。

事项 董事会 管理人 基金行政管理人 托管人 审计师 公司秘书 / CSP 律师
VCC 门户申报 A C — — — R C
公司章程与发售文件 A C C C — — R
投资决策 A(监督) R — — — — —
资产保管与对账 A C C R — — —
资产净值与投资者名册 A C R C — — —
投资者客户尽职调查与受益所有人登记册 A C C — — — —(EFI 为 R)
法定登记册与 ACRA 申报 A — — — — R —
年度审计 A C C C R — —
13O/13U 条件与税务申报 A R C — C — C(申报由税务顾问 R)
推出子基金 A R C C — R(ACRA 申报) R(文件)

向每家服务商提问:持有哪种牌照或登记,在哪里可以核验;涵盖哪些子基金和资产类别,由哪个具名团队负责,哪些工作外包;如何按子基金分隔记录、管理利益冲突;以及费用、终止、保险、内控报告和 FATCA/CRS 支持如何安排。费用见 费用。如需为您自己的基金绘制服务商地图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Step 2: Choosing directors & key officers for a VCC — ACRA · 2026-01-29
  2. Step 5a: Registering a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(VCC) — ACRA · 2026-10-19
  3.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(current version, sections 2, 46 and 48) —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(Attorney-General's Chambers) · 2026-10-24
  4.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(SFA 04-G05)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· 2025-09-03
  5. MAS Notice VCC-N01: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–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(last revised 30 June 2025)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· 2025-06-30
  6.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· 2026-07-31
  7. A Note from Indranee Rajah S.C. — The VCC: A Game-Changer for Singapore's Funds Industry — Ministry of Finance (published on ACRA website) · 2018-10-02
  8.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: checking if you must register — ACRA · 2026-04-20
  9. FAQs on Licensing Exemption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(updated 31 July 2026)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· 2026-07-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