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洗钱与反恐融资(anti-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, AML/CFT)义务适用于可变资本公司(VCC)这一实体本身,而不只是其基金管理人。这些义务载于 MAS VCC-N01 号通知,适用于依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2018 设立的所有 VCC。通知要求每家 VCC 委任一家合资格金融机构(EFI)执行核查,对其投资者进行客户尽职调查,并备存受益所有人与代名董事登记册。本页摘要的是 2025-06-30 最近修订版的通知,说明的是规则对机构的要求,而不是如何通过任何开户或准入流程。
为什么基金载体要自负反洗钱义务
设计 VCC 框架时,政府表示 VCC 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“将由 MAS 监督”,而 ACRA 负责执行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本身(财政部关于 VCC 法案的说明,2018-10-02)。VCC-N01 号通知落实了这一安排:
| 项目 | 内容(MAS VCC-N01 号通知) |
|---|---|
| 法律依据 | 依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2018 第 84 条发出,适用于所有 VCC(第 1.1 段) |
| 生效 | 自 2020-01-14 起,即框架推出前一天 |
| 修订 | 分别于 2021-07-01、2022-03-01 与 2025-07-01 生效(尾注) |
| 范围说明 | 洗钱包括扩散融资(proliferation financing)(2025 年修订) |
| 核心义务 | 风险评估、客户尽职调查(CDD)、受益所有人与代名董事登记册、记录保存、可疑交易报告、内部控制 |
这些义务由 VCC 承担;即使工作外包,董事会仍须负责。VCC 由 ACRA 注册;无论是注册还是反洗钱制度,都不代表 MAS 评估过基金的优劣。
合资格金融机构
第 4.1 段要求 VCC“从附录 2 所列类别的金融机构中委任一家”,执行遵守通知所需的核查与措施,第 3、4 和 10 段除外。附录 2 列出 11 类:
| # | 附录 2 所列类别 |
|---|---|
| 1–2 | 依《银行法》1970(Banking Act 1970)持牌的新加坡银行与商人银行 |
| 3 | 依《金融公司法》1967(Finance Companies Act 1967)持牌的金融公司 |
| 4 | 依《金融顾问法》2001(Financial Advisers Act 2001, FAA)持牌的金融顾问,仅提供研究报告者除外 |
| 5 | 依《证券与期货法》(SFA)第 82 条持有资本市场服务(capital markets services, CMS)牌照者 |
| 6 | 依 FAA 第 20(1)(g) 条并结合《金融顾问条例》第 27(1)(d) 条获豁免者,仅提供研究报告者除外 |
| 7 | 依 SFA 第 99(1)(h) 条并结合 SF(LCB) 条例附表二第 7(1)(b) 段获豁免者 |
| 8 | 依 SFA 第 289 条获批的受托人 |
| 9 | 依《信托公司法》2005(Trust Companies Act 2005)持牌的信托公司 |
| 10 | 依《保险法》1966(Insurance Act 1966)持牌的直接寿险公司 |
| 11 | 依 FAA 第 20(1)(c) 条获豁免的注册保险经纪,仅提供研究报告者除外 |
依第 4.2 段,VCC 须确保 MAS 未特别禁止 VCC 委任该机构,并确保 EFI 能应要求“毫不延迟地”提供其就 VCC 客户取得的任何数据、文件或资料。实务中,这一角色常由持有 CMS 牌照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行政管理人担任,也可由银行或受托人担任。请对照现行附录 2 确认类别,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委任。service-providers 页说明了 EFI 与其他委任之间的关系。
对投资者的客户尽职调查
对 VCC 而言,“客户”基本上就是投资者:通知以“把某人资料记入或保留在 VCC 成员名册”来界定业务关系。主要要求:
- 不得匿名持有。 VCC 不得以匿名或虚构名义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(第 7.1 段)。
- 准入前的可疑情况。 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犯罪所得,VCC 不得继续,并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(第 7.2 段)。
- 受益所有人。 VCC 须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、或代其建立关系的自然人。
- 强化措施。 若客户或受益所有人是政治公众人物,或其家庭成员、密切关系人,VCC 须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,并“以适当且合理的方式”确定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(第 9.3 段)。
- 持续监控与筛查。 业务关系须持续监控;客户、关联方与受益所有人须在准入时、定期以及官方名单变动时接受筛查。
投资者需要提供的具体文件,由 EFI 基于风险的程序决定,而不是由本摘要决定。
登记册:成员、受益所有人与代名董事
| 登记册 | 法律依据 | 备存地点 | 是否公开 | 最低内容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成员(股东) | 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(ACRA 援引第 81 条;通知援引第 17 条) | VCC 的记录 | 否;“无需公开”,但须应公共主管机关要求披露(财政部 2018;ACRA) | 成员及其持股 |
| VCC 的受益所有人 | VCC-N01 第 7.17 至 7.20 段 | VCC 的注册办事处、依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第 46(1) 条委任的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,或其 EFI 的注册办事处(7.18) | 否 | 全名与别名、身份证件号码、住址、出生日期、国籍、成为及不再是受益所有人的日期(7.19) |
| 代名董事 | VCC-N01 第 7.21 至 7.23 段 | 同上三处之一 | 否 | 该董事所代表人士的资料,以及代名关系开始的日期 |
若控制权仅经由某一成员行使,而该成员是上市实体或受监管金融机构等,则无需登记受益所有人,除非 VCC 有疑虑或怀疑(7.20)。部分 VCC——例如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,或由新加坡政府或法定机构全资拥有的 VCC——完全无需备存这两本登记册(7.24)。成员名册的隐私是框架的一项特点,但不意味着对主管机关保密。
企业服务提供商。 《企业服务提供商法》2024(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)于 2025-06-09 生效,企业服务提供者须在 2025-12-09 前向 ACRA 注册。须注册的服务包括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董事或秘书,以及担任代名股东(ACRA,页面 2026-01-29 更新)。没有 Singpass 的外国人须通过企业服务提供商(CSP)办理 VCC 注册,任何代名董事安排都须记入 VCC 的代名董事登记册。
VCC 必须维持的内部控制
把客户尽职调查交给 EFI,并不免除 VCC 自身的控制义务。根据通知,VCC 必须:
- 评估风险:涵盖客户、国家、产品与交付渠道,并在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出前进行评估(第 5 和 6 段)。
- 委任反洗钱合规负责人:须为管理层级别,具备适当资历并获充足资源(14.10、14.11)。
- 维持独立审计职能:定期评估其反洗钱政策与控制(14.12)。
- 筛查并培训员工与高管(14.13、14.14)。
- 报告可疑交易:无论金额大小,都须及时向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(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)报告(第 13 段)。
- 保存记录:客户尽职调查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 5 年,交易记录在交易后至少保存 5 年(11.4)。
银行账户
VCC 需要银行账户来收取认购款并支付费用。银行自身也须履行反洗钱义务(例如 MAS 第 626 号通知),因此开户始终取决于银行自己的尽职调查与决定。对家族办公室而言,2026 年牌照豁免增加了一项条件:SFO 及其管理的投资载体都必须各自在 MAS 持牌银行开设并维持账户。在外国注册的载体也可改用适用符合 FATF 标准的反洗钱制度之司法辖区的受监管银行(MAS FAQ,2026-06-12 发布、2026-07-31 更新,第 1 与 11 题)。银行账户资料是 SFO 向 MAS 提交通知的一部分,因此应在提交前开好账户(第 3 题)。
另外,2026-08-01 或之后获批 13O 或 13U 优惠的 SFO 基金,在申请时及每个基期内都须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私人银行账户(MAS FDD Cir 05/2026;见 single-family-office)。
各家银行的具体要求见网络内讲银行开户的姐妹站。适用地区:新加坡。香港、中国内地或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可能还须遵守当地的申报与外汇规则,应取得当地专业意见。如需把这些义务对应到你自己 VCC 的服务商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资料来源与日期
- MAS Notice VCC-N01: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–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(full text, last revised 30 June 2025)(VCC-N01 号通知全文) — MAS · 2025-06-30
- Notice VCC-N01 (notice page)(通知页面) — MAS · 2025-06-30
- Step 6: Post-registration guide for VCCs(VCC 注册后指引) — ACRA · 2026-06-15
-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: checking if you must register(《企业服务提供商法》2024:是否须注册) — ACRA · 2026-01-29
- FAQs on Licensing Exemption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(单一家族办公室牌照豁免框架常见问题) — MAS · 2026-07-31
- A Note from Indranee Rajah S.C. on th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Bill(英兰妮就《可变资本公司法案》的说明) — Ministry of Finance (published on ACRA's website) · 2018-10-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