VCC 是新加坡的公司型基金载体,在一个实体中同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、可变资本,以及(伞形形式下)子基金之间的法定隔离。私人公司有法人地位,但适用固定资本规则,也不能设子基金;有限合伙(Limited Partnership, LP)合同安排灵活,但不是独立法律实体(ACRA);单位信托(unit trust)则依赖受托人和信托契据。本页只比较新加坡在岸载体;开曼、卢森堡等离岸载体的对比,见中文姐妹站 vccfund.sg。

四种载体并列比较

维度 VCC 私人公司 有限合伙 单位信托
适用法律与登记机关 《VCC 法》2018;在 ACRA 注册 《公司法》1967;ACRA 《有限合伙法》2008;ACRA 信托契据与信托法;若作为集体投资计划(CIS)发售,适用《证券与期货法》规则
法人地位 独立法律实体 独立法律实体 不独立于合伙人;不能以自身名义起诉、被起诉或拥有财产 无;由受托人为单位持有人持有资产
设计用途 “主要用于投资基金,而非经营业务”(ACRA) 任何业务,包括控股公司 任何业务;常用于封闭式基金 集合投资
成员 至少 1 名股东,无上限 至少 1 名、最多 50 名股东 2 名或以上合伙人,无上限 单位持有人
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;有限合伙人以约定出资为限 依信托契据
资本与赎回 发行与赎回股份无需股东批准 股份回购与减资须依《公司法》程序 由合伙协议规定 依契据设立与注销单位
从资本中分派 允许(ACRA) 股息一般只能从利润中派发 依协议约定 依契据约定
子基金 伞形 VCC,法定隔离 无;每个策略一家公司 无;每只基金一个有限合伙 可设伞形信托;隔离效果取决于契据
管理人 须委任一名合资格基金管理人 无法定要求 由普通合伙人管理,或委任管理人 管理人加受托人
关键职位 至少 1 名董事(认可计划须 3 名,含 1 名独立董事)、公司秘书、审计师 至少 1 名董事;公司秘书与审计师(符合豁免者除外) 若全部普通合伙人均为外国人,须有本地管理人 认可单位信托计划及在新加坡设立的受限单位信托计划须有认可 CIS 受托人
审计 强制;《公司法》第 205B 条和第 205C 条的豁免不适用 须审计,符合豁免者除外 由协议、投资者及税务优惠条件决定 由契据与计划规则决定
基金税务计划(MAS) 13O、13U 13O、13U 13OA(自 2025-01-01 起)、13U 13U;13D(信托实体属规定人士)
迁入新加坡 可以;S$9,000 + 每个子基金 S$400 适用《公司法》下另一套制度 不可以 不适用
ACRA 设立费用 S$8,015 + 每个子基金 S$400 S$315(S$15 名称费 + S$300 注册费) ACRA 商业结构页面未列出 无须在 ACRA 注册

来源:ACRA 页面(日期为 2026-01-29、2026-10-12 和 2026-10-19);MAS 认可 CIS 受托人页面(2023-09-29);MAS FDD Cir 05/2026(2026-07-31)。标注“由……决定”或“一般”的单元格描述的是机制,而非经核实的法定规则。

为什么不直接用私人公司?

私人公司设立成本更低(ACRA 费用 S$315,VCC 为 S$8,015),银行和交易对手也更熟悉。它同样可以申请 13O 和 13U 计划,因为 13O 面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且为税务居民的公司形式的获批基金(MAS FDD Cir 05/2026)。缺点在开放式基金中才会显现:每次赎回都属于减资或股份回购,须履行《公司法》程序和偿付能力测试;股息一般只能从利润中派发;每个策略都需要单独的公司、董事会、审计和申报。VCC 在设计上消除了这些摩擦:ACRA 表示 VCC 发行与赎回股份无需股东批准,并可从资本中派发股息;伞形 VCC 增设一个子基金只需 S$400。对于只有单一投资者的控股载体,这些优势未必值得额外的成本。

有限合伙更占优的情形

如果发起人希望把合伙经济安排写进私下协议,例如催缴出资、附带权益(carried interest)、分派瀑布和固定存续期,有限合伙更为合适,这也是封闭式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常用有限合伙的原因。自 2025-01-01 起,在新加坡登记的有限合伙有了专属的税务优惠计划,即第 13OA 条(MAS FDD Cir 05/2026)。代价在于法人地位:有限合伙不能以自身名义起诉、被起诉或拥有财产,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(ACRA),因此普通合伙人的选择与资本安排就成了结构设计问题。VCC 同样可以运作封闭式基金(财政部,2018)。对于 2025-01-01 或之后开始享受 13O、13OA 或 13U 优惠的非家办基金,MAS 提供不可撤销的封闭式基金处理方式:本地业务支出累计计算至第十个优惠年度,自第十一年起豁免;优惠在退出期结束时或第 20 个优惠年度的次日(以较早者为准)撤销(FDD Cir 05/2026,第 3.9 至 3.11 段)。由于两种载体都可适用这一处理方式,最终选择往往取决于投资者的熟悉程度和文件安排。

单位信托:受托人模式

单位信托既不是公司,也不是合伙,而是一种信托:受托人依契据为单位持有人持有资产,管理人负责管理投资组合。对于依《证券与期货法》第 286 条获认可的单位信托,以及在新加坡以单位信托形式设立并列入 MAS 受限计划名单的受限计划,受托公司须事先获得 MAS 核准为认可 CIS 受托人(MAS,页面更新 2023-09-29)。受托人增加了一层独立的保管与监督,代价是多一家机构参与,且没有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的法人实体。税务上,单位信托可申请 13U 优惠,第 13D 条也将信托实体列为规定人士(MAS FDD Cir 05/2026)。

基金税务计划取决于载体

计划 适用载体(MAS FDD Cir 05/2026,2026-07-31) VCC 是否适用
第 13D 条 规定人士:非居民个人、非居民公司或信托实体 视具体情况而定;请取得专业意见
第 13O 条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且为税务居民的公司形式的获批基金 适用
第 13OA 条 在新加坡登记的有限合伙形式的获批基金(自 2025-01-01 起) 不适用(仅限有限合伙)
第 13U 条 任何获批的独立基金载体,或主联结构(master-feeder)等获批结构中的载体 适用

在税务优惠计划之外,IRAS 在所得税上把 VCC 视为公司。伞形 VCC 整个结构只交一套所得税表,所得按子基金逐个计算,亏损隔离在产生亏损的子基金内;而由多家独立公司组成的结构则须每家公司各交一份税表(IRAS e-Tax 指南第四版,2026-04-22)。

每项计划都附带经济条件(投资专业人员、指定投资中的管理资产规模以及本地支出),2026-08-01 起获批的单一家办基金另有单独条件。无论哪种载体,MAS 都是按申请批出优惠,豁免能否适用取决于是否逐年满足条件;见 税务。以上仅涉及新加坡税务。

成本、行政与隐私

官方费用只是看得见的部分。VCC 须在三个月内委任审计师、六个月内委任公司秘书,并须有合资格基金管理人和合资格金融机构。私人公司有时可以适用审计豁免,VCC 则不可以(ACRA)。另一方面,伞形 VCC 的子基金可共用一个董事会和同一批服务商(财政部,2018),而多家独立公司或有限合伙则须各自承担成本。现有离岸公司型基金迁入新加坡的 ACRA 费用为 S$9,000,每个子基金另加 S$400(ACRA,2026-10-12),可与清盘后重新设立的方案相比较。隐私方面,VCC 的成员名册无需公开,但须应公共主管机关要求披露,受益所有人则须依 MAS VCC-N01 号通知登记。这里没有任何一种载体是匿名的。VCC 的费用 列出持续成本类别;市场服务收费没有官方基准。

如何使用本对比

  1. 先看投资者条款。 赎回频繁,指向可变资本;催缴出资和固定存续期,指向合伙式文件。
  2. 数一数策略数量。 多个策略共用管理团队时,伞形 VCC 比多家公司或多个有限合伙更合适。
  3. 核对投资者群体。 向零售投资者发售须遵守认可计划规则:VCC 至少须有三名董事,单位信托则须有认可受托人。
  4. 设立前先把税务计划与载体对应起来,可参照上表。
  5. 核算整个结构的成本,而不只是 ACRA 费用。
  6. 考虑迁入现有基金。 只有公司型基金可以 迁入 成为 VCC。

选择结构是须由合资格律师与税务顾问作出的法律与税务决定。如需把本对比应用到您自己的基金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Step 2: Choosing a business structure —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(ACRA) · 2026-01-29
  2. Step 1: Understanding VCC features, eligibility & requirements —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(ACRA) · 2026-01-29
  3. Step 2: Choosing directors & key officers for a VCC —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(ACRA) · 2026-01-29
  4. Step 5b: Re-domiciling into Singapore as a VCC —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(ACRA) · 2026-10-12
  5. A Note from Indranee Rajah S.C. — The VCC: A Game-Changer for Singapore's Funds Industry — Ministry of Finance (via ACRA) · 2018-10-02
  6. Approved CIS Trustees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MAS) · 2023-09-29
  7. e-Tax Guide: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(Fourth Edition) —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IRAS) · 2026-04-22
  8.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MAS) · 2026-07-31